《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已于年3月7日经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于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并将于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征补条例》共四十六条,不分章节,主要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并对现行政策统筹固化,进而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有效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全面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一、制定背景
年1月19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年1月21日施行,该条例同时明确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年10月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也明确废止《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模式从拆迁模式转变为征收模式。原《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两个上位法依据均已废止,出台市《征补条例》成为现实需要。
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对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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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征收计划管理,实现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为了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有效落实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源,《条例》第九条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通过科学、合理地编制征收计划和确定征收规模,有效控制在外过渡的被征收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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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完善征收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提供政策支撑。《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有关的重要事项作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
●一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内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期限届满后暂停事项自动解除;
●二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建成的,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其区位、建设进度以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三是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和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二)对我市现行政策经验进行统筹固化
《条例》以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实践取得的经验为基础,总结提炼,将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予以统筹固化,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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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公开,助力房屋征收阳光透明。为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数字赋能、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工作要求,重点突出市委、市政府推进数字化改革要求,条例第七条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管理。该内容符合当前征收工作形势发展需要,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征收数字化改革工作,持续以数字赋能,全面提升智治水平。
为了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信息公开,提高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减少矛盾纠纷,条例第八条还明确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并规定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单独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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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一是实行住宅房屋征收保底安置。省《条例》仅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明确了应给予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保底安置。市《条例》结合多年实践操作经验,保留并优化了我市现行房屋征收政策规范中有关保底安置的内容,相对于省《条例》,在保底范围和保底标准上进行了扩大和提高,明确本市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八平方米,充分体现了以民为先,以民为本,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理念,是本次立法的一个重大亮点。
●二是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征收住宅房屋的,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决定应当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为现房,被征收人是高龄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在向被征收人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适用范围
《征补条例》自年8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全杭州市。《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市《条例》以政策融合、标准融合为导向,将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市区统筹和整合,实现了政策标准的一致性、一贯性、一把尺子量到底,助推全市房屋征收政策一体化。
来源:征收中心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